音著協訴斗魚未經授權用其著作權歌曲 后者被判擔責
網上知識產權保護的“北京標準”
在網上瀏覽北京互聯網法院的開庭公告,大量類似“XX有限公司與XX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這樣的案件名映入眼簾……據統計,掛牌一年的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審結涉網知識產權案件20147件,占全部案件比重的近八成,其中又有不少案件當事人雙方都是企業。“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微信表情包”“延時攝影”“百科詞條”案等一批著作權案的判決,明確了對新類型作品進行保護,極大地規范了互聯網產業的運行秩序,維護了互聯網企業的營商環境。中國社會科學評價研究院稱贊,北京互聯網法院在知識產權領域,已成為業內“北京標準”。今年5月,在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政策磋商會議上,北京互聯網法院全流程在線審理模式等做法,也得到了專家團隊的高度評價。
“共享”不得損害他人權利
付費觀看網絡影視作品,已不是新鮮事。而一款名叫“蔓蔓看”的APP的經營者,在優酷網站上買了13個VIP會員,獲取了優酷網站上的正版影片后,開始向自家APP的用戶提供有償播放服務。
優酷認為被告侵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200萬元。被告則稱其提供的是“共享會員”商業模式,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所謂的“共享會員”服務,超出了VIP會員使用權限,具有明顯的“搭便車”和“食人而肥”的特點,不僅侵權,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決書對何為“共享”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所謂的‘共享經濟’是指整合社會閑置資源,使不同主體通過出讓和使用資源共同獲得經濟紅利。因此,‘共享’應以各方的互利共贏為前提,以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邊界。”
“對于打著‘共享’旗號,行攫取他人合法商業資源、破壞良性競爭秩序之實的經營活動,必須予以規制,維護好互聯網的營商環境。”辦案法官龔娉說。
“避風港原則”并不萬能
何為“避風港原則”?法律規定:在接到被侵權人通知后,網絡服務提供者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后,則可以免責。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斗魚直播平臺的某主播在直播時播放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享有著作權的歌曲,但平臺和主播都沒有取得授權,據此音著協訴稱直播平臺侵犯其著作權。直播平臺則辯稱,其在知悉存在侵權內容后及時刪除了相關視頻,可以免責。
法院審理后發現,因為斗魚直播平臺在用戶直播協議中約定,網絡主播全部直播成果的知識產權、所有權及相關利益均歸斗魚公司所有。因此法院認為,網絡直播平臺“避風港原則”并不是萬能的免責理由,該案中斗魚公司參與了直播間的打賞分配,所以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斗魚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斗魚公司上訴后,今年7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斗魚的上訴,維持原判。
辦案過程中法官發現,網絡直播帶動了網絡經濟的發展,但其背后可能隱藏著海量的侵權。“對于版權保護問題的漠視,曾經為網絡直播產業帶來過短時紅利。但是,如果繼續漠視下去,必然不利于產業的長遠發展。”法官助理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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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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