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境外機構受托持有的基礎股票不納入境內資產余額上限計算范圍
滬倫通GDR和A股今日起開啟跨境相互轉換,境外經營機構因開展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跨境兌回業務,而在境內市場持有的基礎股票及對應的現金,是否納入境內資產余額上限計算范圍受到市場關注。
日前,華泰證券披露,該公司本次發行的全球存托憑證(以下簡稱GDR)兌回限制期為自2019年6月20日(倫敦時間)至10月17日(倫敦時間),公司本次發行的GDR兌回限制期即將屆滿。兌回限制期屆滿后,GDR可以轉換為A股股票,將導致存托人Citibank,N.A.作為名義持有人持有的A股股票數量根據GDR注銷指令相應減少并進入境內市場流通交易。本次兌回限制期屆滿的GDR數量為8.2515億份,對應A股股票8.2515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9.09%。兌回限制期屆滿的GDR自今日起可以轉換為A股股票。
根據《中國證監會和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聯合公告》(以下簡稱《聯合公告》)規定,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在對方市場持有不超過等值5億元人民幣的現金和特定投資品種。
上交所17日晚間表示,根據上述《聯合公告》的規定,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為縮短跨境轉換周期、對沖市場風險,可在境內市場持有一定限額內的現金和特定投資品種。同時,《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第二十三條進一步規定,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可基于跨境轉換及對沖風險的目的,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買賣存托憑證對應的境內基礎股票及規定的投資品種,但在境內市場的資產余額不得超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上限。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因接受客戶委托開展滬倫通全球存托憑證跨境兌回業務而在境內市場持有的基礎股票及對應現金,不納入境內資產余額上限計算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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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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