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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募集申請已于2020年2月7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232號文準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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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募集申請已于2020年2月7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232號文準予注冊。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6月1日正式生效,封閉運作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本基金自2023年6月1日起轉為開放式運作,基金名稱變更為“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接受申購和贖回,并適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封閉運作期屆滿開放后的有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價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能全數取回其原本投資。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凈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愿、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者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因、經濟、社會等因素對證券價格波動產生影響而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份額持有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以及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本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板股票,科創板股票的特有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退市風險、投資集中度風險和股價波動風險等。具體風險請查閱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章節的具體內容。

      本基金參與科創板投資,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資產投資于科創板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于科創板健康宣傳手抄報,基金資產并非必然投資科創板。

      本基金可能投資于資產支持證券。本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此外,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

      本基金可投資于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作為金融衍生品,具備一些特有的風險點。投資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基差風險。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技術條件不允許等基金管理人無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除外。

      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并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后,可以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的相關內容。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并不辦理側袋賬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并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主要涉及主要人員情況變更,本基金管理人對招募說明書所載相應內容(“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中“二健康管理師網官網、主要人員情況”)進行了更新,相關信息更新截止日為 2023年 6月 19日。本招募說明書中涉及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的相關條款已于 2023年 5月 26日更新。本招募說明書其他所載內容日,有關財務數據和凈值表現截止日 2023年 3月 31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由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三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或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三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開放后更名而來

      4、基金合同:指《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三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應修訂為《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三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基金更名后,托管協議相應修訂為《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6、招募說明書:指《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三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招募說明書相應修訂為《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三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相應修訂為《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三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健康宣傳手抄報、《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實施,并經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20年 8月 28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年 7月 26日頒布、同年 9月 1日實施的,并經 2020年 3月 20日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 7月 7日頒布、同年 8月 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10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來自境外的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封閉運作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為封閉運作期,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不開放申購、贖回,亦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封閉運作期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對日前一日止。若該日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封閉運作期屆滿后,本基金轉為開放式運作,并更名為“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申購:指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后,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后健康宣傳手抄報,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后的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份額凈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3、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托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5健康管理師網官網、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凈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56、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基金以一定的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并支付費用的業務

      58、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賬戶分離至一個專門賬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離并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賬戶稱為主袋賬戶,專門賬戶稱為側袋賬戶

      59、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余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濱江大道5189號地下1層、地上1層至地上4層、地上6層至地上7層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7]207號 注冊資本:人民幣120,000萬元

      股權結構: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權;法國安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權;上海國盛集團資產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權。

      謝偉先生,董事長。同濟大學工學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曾任中國建設銀行鄭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長,河南省分行公司業務部總經理,許昌市分行、行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司及投資銀行總部發展管理部總經理,公司及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經理兼投行業務部、發展管理部、大客戶部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福州分行、行長,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資金總部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金融市場業務總監兼金融市場部總經理、資產管理部總經理。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董事會秘書,兼任金融市場業務總監。自2017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2017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長。

      Pierre-Axel Margulies先生,董事。法國國籍,法國里昂商學院,公司金融專業管理學碩士學位。2016年參加歐洲工商管理學院MBA項目。2012年至2015年進入通用資本擔任商業發展部副總監,負責收購及并購業務。2016 年加入布魯克菲爾德資產管理投資銀行, 2017加入貝恩公司任顧問。2018年至今加入安盛投資,2018年至2019年任戰略與企業財務官,2020年起至2022年8月任總裁辦公室主任。現任安盛投資中國區經理。2022年 8月起,擔任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并兼任上海浦銀安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學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曾任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龍卡業務處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個人銀行業務部副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個人銀行總部部負責人、總經理,個人銀行總部副總經理兼部總經理,電子銀行部(移動金融部)總經理,零售業務部總經理、零售業務工作黨委。現任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黨委委員、零售業務總監、零售業務黨委、零售業務部總經理。2021年 1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林忠漢(LAM, Chung Han Terence)先生,董事。英國國籍,擁有英國倫敦大學學士學位。在加入安盛投資管理亞洲之前,曾任職于多家環球資產管理公司,包括法國巴黎資產管理公司、富蘭克林鄧普頓投資公司、德意志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和東方匯理資產管理公司等,擔任高級業務發展和產品管理等多個高級職位,覆蓋亞太地區。自2010年起,加入安盛投資管理,目前擔任亞太區董事總經理,核心業務銷售及市場推廣總監、亞太區客戶業務負責人以及安盛投資亞洲執行委員會成員。林忠漢過去20年累積了豐富的經驗,包括服務多種重要的亞太區機構及零售客戶,如中央銀行、主權基金、保險公司及私人銀行等。 2022年8月起,擔任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袁濤先生,董事。復旦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具備19年上海市邊防總隊管理工作經歷,2018年起在上海國盛集團資產有限公司歷任紀委、、副總裁,主要負責金融股權運作、存量資產處置以及風控合規工作等。2022年6月起至今擔任上海國盛集團資產有限公司、董事長,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工作。2022年10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劉長江先生,董事。北京師范大學教育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經濟師。曾任中國工商銀行總行基金托管部副處長、處長。2003年 4月進入浦發銀行,歷任總行基金托管部總經理,總行公司及投資銀行總部資產托管部總經理兼企業年金部、期貨結算部總經理,總行公司及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經理兼資產托管部、企業年金、期貨結算部總經理,總行金融機構部總經理兼總行資產托管部總經理、總行第一直屬黨委委員,總行金融機構部總經理兼總行資產管理部(資產管理中心)總經理、總行金融市場業務黨委,總行資產管理部(資產管理中心)總經理、總行金融市場業務黨委。現任浦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行金融市場業務黨委。2021年11月起,兼任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郁蓓華女士,董事,總經理。復旦大學工商管理碩士,高級會計師。自1994年7月起,在招商銀行上海分行工作,歷任銀行職員、招商銀行寶山支行副行長、招商銀行上海分行會計部總經理、計財部總經理健康管理師網官網,招商銀行上海分行行長助理、副行長,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副總經理。自2012年7月23日起擔任本公司總經理。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銀安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2017年2月至2021年11月兼任上海浦銀安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韓啟蒙先生,獨立董事。法國崗城大學法學博士。1995年 4月加盟基德律師事務所擔任律師。2001年起在基德律師事務所擔任本地合伙人。2004年起擔任基德律師事務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年1月至2011年9月,擔任基德律師事務所全球合伙人。2011年11月起至今,任上海啟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自2013年2月起兼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獨立董事,同濟大學管理學博士。1987年進入同濟大學工作,歷任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講師、副教授、教授,同濟大學研究生院培養處處長、副院長、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院長,現任上海中僑職業技術大學校長、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師、BOSCH講席教授、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協鑫集成科技股份公司獨立董事、上海交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自2014年4月起兼任本公司獨立董事。

      董葉順先生,獨立董事。中歐國際工商學院 EMBA,上海機械學院機械工程學士。現任火山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創始合伙人、上海和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海新通聯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上海沿浦金屬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董葉順先生曾任IDG資本投資顧問(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諧成長基金投委會成員,上海聯和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上海聯創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宏力半導體制造有限公司、MSN(中國)有限公司、南通聯亞藥業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長。董葉順先生有著汽車、電子產業近20多年的管理經驗,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統、中聯汽車電子、聯合汽車電子系統、延峰偉世通汽車內飾系統等有限公司總經理、職務。

      趙曉菊女士,獨立董事。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專業本科,上海社會科學院世經所博士。1973年參加工作。1983年2月起任職于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先后任助教,講師,副教授,副院長,常務副院長。趙曉菊女士曾擔任上海國際銀行金融學院首任院長、執行董事。1999年6月至今任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2012年7月至2021年5月先后擔任上海財經大學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研究院執行院長、院長。自2020年8月至今,擔任全球金融科技學院董事。

      2021年 5月至今,擔任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研究院榮譽院長兼研究院學術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自2021年9月起擔任上海仁達普惠金融發展研究基金會理事長。

      檀靜女士,監事長。澳大利亞悉尼大學人力資源管理和勞資關系碩士研究生,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國際工商管理碩士。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就職于上海盛融投資有限公司,曾先后擔任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監事。2011年 1月起至今就職于上海國盛集團資產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總經理。自 2015年 3月起兼任本公司監事長。

      Fabien Malazdra 先生,監事。尼斯大學金融工程學士,擁有15年法律合規及盡職調查方面的豐富經驗。 2006-2007年期間,任法盛資產管理公司(Natexis Asset Square)對沖基金盡職調查分析師。2007-2013年期間,任摩根芒薩爾投資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盡職調查副主管。2013年加入安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合規顧問、合規經理,2018年8月起至今,任安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亞太區合規總監。2021年11月起兼任本公司監事。

      許賢斌先生,職工監事,工商管理碩士。曾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交易員、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級交易員 /交易主管。2011年6月加盟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集中交易部總經理之職。自 2022年12月起,兼任本公司職工監事。

      任帥女士,職工監事。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碩士。曾任甫瀚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風險咨詢顧問、耀鴻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經理、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管理經理。2015 年 6 月加盟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風險管理部業務主管,現任本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助理。自2022年10月起,兼任本公司職工監事。

      郁蓓華女士,董事,總經理。復旦大學工商管理碩士,高級會計師。自1994年7月起,在招商銀行上海分行工作,歷任銀行職員、招商銀行寶山支行副行長健康管理師網官網、招商銀行上海分行會計部總經理、計財部總經理,招商銀行上海分行行長助理、副行長,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副總經理。自2012年7月23日起擔任本公司總經理。自2013年3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銀安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2017年2月至2021年11月兼任上海浦銀安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喻慶先生,督察長。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碩士和法務會計專業研究生學歷,中國人民大學應用金融學碩士研究生學歷。歷任申銀萬國證券有限公司國際業務總部高級經理;光大證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資銀行部副總經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長、董事會秘書和監察稽核總監。2007年 8月起,擔任本公司督察長。

      李宏宇先生,副總經理兼首席市場營銷官。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1997年起曾先后就職于中國銀行、道勤集團和上海東新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分別從事聯行結算、產品開發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資工作。2007年 3月起加盟本公司,歷任公司產品開發部總監、市場營銷部總監、首席市場營銷官。自2012年5月2日起,擔任本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市場營銷官。

      汪獻華先生,副總經理。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曾任安徽經濟管理干部學院經濟管理系教師;大通證券資產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資經理;興業銀行資金營運中心高級副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貨幣市場及固定收益部總經理;交銀康聯保險人壽有限公司投資部總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金融市場部副總經理。2018年5月30日起,擔任本公司副總經理。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監。

      陳陽先生,副總經理。北京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曾在中關村證券(現為安信證券)任理財規劃總監、國聯安基金管理公司任渠道部北方區總經理、諾安基金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市場部總監兼南部、東北部營銷中心總經理。

      2013年12月加入上海浦銀安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副總經理、總經理,現任上海浦銀安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21年12月進入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2月起擔任本公司副總經理,2022年7月起兼任上海分公司負責人。

      鄧列軍先生,副總經理兼首席信息官。清華大學軟件工程碩士。曾在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職信息技術部IT高級經理、信息技術部總監助理、信息技術部副總監、信息技術部總監。2020年 3月加盟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起擔任本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年11月起擔任本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信息官。

      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在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工作。2007年10月加盟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公司監察稽核部業務經理、監察部經理、合規風控部總經理。2021年4月起擔任公司總經理助理。2023年4月起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負責人。

      蔣佳良先生,總經理助理兼首席權益投資官。德國法蘭克福大學企業管理學碩士,2006年至2008年任職中國工商銀行法蘭克福分行資金部,2009年至2011年任職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投資部擔任投資經理,2011年至2015年任職于平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擔任投資經理,2015年至2018年任職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中心,歷任基金經理和研究部總經理。2018年 6月加盟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權益投資部總監助理、研究部總監兼均衡策略部總經理,2023年4月起擔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首席權益投資官。

      秦聞,復旦大學金融學碩士,曾在申萬宏源、華創證券研究所從事TMT行業研究工作健康管理師網官網。2015年 7月加盟浦銀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研究部擔任行業研究員。2020年8月起,調至公司權益投資部擔任基金經理助理之職,2020年12月起擔任權益投資部基金經理至今。2020年12月起,擔任浦銀安盛睿智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計算并公告基金凈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員工管理和培訓,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內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為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機系統。

      內部控制是由為保障業務正常運作、實現既定的經營目標、防范經營風險而設立的各種內部控制機制和一系列規范內部運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構成的統一整體。

      內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管理層和員工共同實施的合理保證。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要達到的總體目標是:

      1、保證基金管理人的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托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基金管理人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4、確保基金管理人成為一個決策科學、經營規范、管理高效、運作安全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控制環境是內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礎,它決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基調,并影響著基金管理人內部員工的內控意識。為此,基金管理人從兩方面入手營造一個好的控制環境。首先,從“硬控制”來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原則,設置了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組織結構,各部門有明確的崗位設置和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軟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層牢固樹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優先的理念和實行科學高效的運行方式,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范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加強全體員工道德規范和自身素質建設,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本基金管理人的風險評估和管理分三個層次進行:第一層次為公司各業務部門對各自部門潛在風險的自我管理和檢查;第二層次為公司總經理領導的管理層、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管理部的風險管理;第三層次為公司董事會層面對公司的風險管理,包括董事會、合規及審計委員會、督察長和內部審計。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項規章制度,通過各種預防性的、檢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動貫穿于基金管理人經營活動的始終,尤其是強調對于基金資產與基金管理人的資產、不同基金的資產和其他委托資產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嚴格崗位分離,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明確授權控制;對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進行了適當的物理隔離;制訂應急應變措施,危機處理機制和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報告制度和平行通報制度,以確保識別、收集和交流有關運營活動的關鍵指標,使員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項規章制度,并建立與客戶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機制。

      督察長、審計部、法律合規部負責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公司內部風險控制以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保證內部控制制度的落實。各部門必須切實協助經營管理層對日常業務管理活動和各類風險的總體控制,并協助解決所出現的相關問題。按照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體系的設置,實現一線業務崗位、各部門及其子部門根據職責與授權范圍的自控與互控,確保實現內部監控活動的全方位、多層次的展開。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并貫穿于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程序,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5、成本效益原則:基金管理人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內部控制機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組織結構及其相互之間的制約關系。內部控制機制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健全、合理的內部控制機制是基金管理人經營活動得以正常開展的重要保證。

      從功能上劃分,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機制可分為“決策系統”、“執行系統”、“監督系統”三個方面。監督系統在各個內部控制層次上對決策系統和執行系統實施監督。

      決策系統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過程中擁有決策權力的有關機構及其之間的關系。執行系統是指具體負責將基金管理人決策系統的各項決議付諸實現的一些職能部門。

      執行系統在總經理執行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承擔了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基金投資運作和內部管理工作。

      監督系統對基金管理人的決策系統、執行系統進行全程、動態的監控,監督的對象覆蓋基金管理人經營管理的全部內容。基金管理人的監督系統從監督內容劃分,大致分為三個層次:

      1、監事會——對董事、高管人員的行為及董事會的決策進行監督; 2、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及督察長——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對基金管理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評價;

      3、審計部——根據總經理及督察長的安排,對基金管理人的經營活動及各職能部門進行內部監督和檢查。

      第一層次為公司各業務部門的自我管理和檢查。所有員工必須經過崗位培訓,簽署自律承諾書,保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項管理制度;保證良好的職業操守;保證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門主管在權限范圍之內,對其管理負責的業務進行檢查、監督和控制,保證業務的開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規章制度,并對部門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二層次為公司管理層及其下設的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管理部、法律合規部、財務部和信息技術部等部門的控制及管理。公司管理層、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管理部、法律合規部、財務部和信息技術部等部門采取各種控制措施,管理和支持各個部門和各項業務進行,以確保基金管理人運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

      第三層次為公司董事會、及下設的合規及審計委員會、督察長和審計部的監督控制。所有員工應自覺接受并配合董事會、及下設的合規及審計委員會、督察長和內部審計對各項業務和工作行為的檢查監督。合理的風險分析和管理建議應予采納,基金管理人規定的風險控制措施必須堅決執行。董事會對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規范公司內部控制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和業務規則、流程,是公司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為執行內部控制措施以實現內部控制目標,在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章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從其制定的目的和適用范圍分為兩個大的層次: 1健康宣傳手抄報、《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綱領性文件,是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之間以及股東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基礎,是確定公司與其他相關利益主體之間關系基本規則以及保證這些規則得到具體執行的依據;

      1) 內部控制大綱。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控制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內部控制大綱應經董事會的審閱與批準。

      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從規范公司管理和業務開展的角度出發,以業務為中心,就業務開展的目標、原則、過程、風險控制等方面作出規定,以指導各項業務的順利開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應經董事會的審閱與批準。

      3)公司其他制度、部門規章和業務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門規章和業務管理流程主要在執行內部控制大綱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以業務管理環節和部門管理為中心,對業務操作管理方法、具體流程及部門管理方法及崗位職責等作出明確和細化的規定,以規范部門內部和部門與部門之間、具體業務操作環節等工作的開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門規章及業務管理流程應經公司管理層的審閱與批準。

      本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維持、完善、實施和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別聲明以上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完備,并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業務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截至 2022年 12月,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共有員工 213人,平均年齡34歲,95%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職稱。

      作為中國托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工商銀行自 1998年在國內首家提供托管服務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范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托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托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托管銀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托資產、保險資產、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QFII資產、QDII資產、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QDII專戶資產、ESCROW等門類齊全的托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托管服務。截至 2022年 12月,中國工商銀行共托管證券投資基金 1337只。自 2003年以來,中國工商銀行連續二十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國《全球托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 86項最佳托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托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評。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部自成立以來,各項業務飛速發展,始終保持在資產托管行業的優勢地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托管部“一手抓業務拓展,一手抓內控建設”的做法是分不開的。資產托管部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托管業務的同時,把加強風險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項目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作來做。從 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權威的ISAE3402審閱,全部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充分表明獨立第三方對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也證明中國工商銀行托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托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目前,ISAE3402審閱已經成為年度化、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強化和建立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保證托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持有人的權益;保障資產托管業務安全、有效、穩健運行。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托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中國工商銀行稽核監察部門(內控合規部、內部審計局)、資產托管部內設風險控制處及資產托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稽核監察部門負責制定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務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資產托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的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并貫穿于托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托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范程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托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托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范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資產和其他委托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并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托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于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1)嚴格的隔離制度。資產托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范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墻隔離制度,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網絡獨立。

      (2)高層檢查。主管行領導與部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托管業務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特別情況健康宣傳手抄報,以檢查資產托管部在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方面的進展,并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施,督促職能管理部門改進。

      (3)人事控制。資產托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自控防線”、“互控防線”、“監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樹立“以人為本”的內控文化,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心競爭力。并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簽訂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范與控制理念。

      (4)經營控制。資產托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各種業務營銷活動、處理各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源,達到資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內部風險管理。資產托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行檢查、監控,指導業務部門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并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

      (6)數據安全控制。我們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數據和傳真加密、數據傳輸線路的冗余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障數據安全。

      (7)應急準備與響應。資產托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中心,制定了基于數據、應用、操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案,并組織員工定期演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實戰,資產托管部不斷提高演練標準,從最初的按照預訂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隨機演練”。從演練結果看,資產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發生災難的情況下兩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1)資產托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全面貫徹落實全程監控思想,確保資產托管業務健康、穩定地發展。

      (2)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資產托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范圍內的風險負責,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托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一貫堅持把風險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經過多年努力,資產托管部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資產托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托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范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托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托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范和控制為托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對象、基金投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個月開始。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或有關基金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濱江大道5189號地下1層、地上1層至地上4層、地上6層至地上7層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濱江大道 5189號地下 1層、地上 1層至地上 4層、地上 6層至地上 7層

      公司信息技術系統由信息技術系統基礎設施系統以及有關業務應用系統構成。信息技術系統基礎設施系統包括機房工程系統、網絡集成系統,這些系統在公司籌建之初由專業的系統集成公司負責建成,之后日常的維護管理由公司負責,但與第三方服務公司簽訂有技術服務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檢及特殊情況下的技術支持。公司業務應用系統主要包括開放式基金登記過戶子系統、直銷系統、資金清算系統、投資交易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網上交易系統、呼叫中心系統、外服系統、營銷數據中心系統等。這些系統也主要是在公司籌建之初采購專業系統提供商的產品建設而成,建成之后在業務運作過程中根據公司業務的需要進行了相關的系統功能升級,升級由系統提供商負責完成,升級后的系統也均是系統提供商對外提供的通用系統。業務應用系統日常的維護管理由公司負責,但與系統提供商簽訂有技術服務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檢及特殊情況下的技術支持。除上述情況外,公司未委托服務機構代為辦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術系統開發、維護事項。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的需要,委托資質良好的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估值核算等業務。

      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三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0〕232號文注冊,于 2020年 3月 16日至 2020年 5月 27日向社會公開募集。

      本基金募集有效認購戶數為 6415戶,按照每份基金份額面值 1.00元人民幣計算,本息合計募集基金份額總額 214,412,312.81份,已全部計入投資者賬戶,歸投資者所有。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認購持有的基金份額總額77,850.01份(含募集期利息結轉的份額),占本基金總份額的比例為 0.036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浦銀安盛科技創新優選三年封閉運作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本基金的募集情況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本基金于2020年6月1日得到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自該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個月內召開基金份額持有會進行表決。

      申購與贖回場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銷售機構(具體名單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和份額發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并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為封閉運作期。在封閉運作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購、贖回業務,亦不上市交易。

      封閉運作期屆滿后,本基金將轉為開放式運作,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轉為開放式運作之日起不超過 30天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轉為開放式運作之日起不超過 30天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但申請經登記機構受理的不得撤銷;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立,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人賬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等任何損失。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順延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日后(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于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因投資人怠于履行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1、投資人通過代銷機構和電子直銷渠道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0.1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0.1元;投資人通過直銷機構(柜臺方式)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000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本基金總規模限額等。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型后可辦理申購業務,投資人在申購時支付申購費用。投資人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用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

      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歸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個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其總額的75%歸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于3個月但少于6個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其總額的50%歸入基金財產。未歸入財產部分用于支付市場推廣、登記費和其他手續費(前述1個月按30日計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并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基金贖回費率,并進行公告。

      5、當本基金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范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申購本基金的申購費用采用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基金時繳納申購費),投資人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當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例:某投資人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1.50%,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即:如果投資人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為1.0500元,則該投資人可獲得申購份額為46,915.31份。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繳納贖回費,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例:某投資人贖回1萬份本基金,持有時間為3年,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20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10,000×1.2000=12,000.00元

      即:投資人贖回1萬份本基金,持有時間為3年,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20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2,000.00元。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內以及封閉運作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后并且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在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后并且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一)投資人申購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增加權益并辦理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成功后,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人扣除權益并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在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后的開放日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注冊登記機構因技術保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或基金注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工作運行。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發生上述第 1健康宣傳手抄報、2、3、5、6、7、9、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在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后的開放日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發生上述情形(第 4項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為贖回申請人確認贖回,未受理部分可延期確認贖回申請,并以后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公告。

      若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后的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

      在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對于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超過 10%的贖回申請,可以對其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即轉到下一開放日一并處理;對于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超過前述比例的贖回申請健康管理師網官網,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并辦理。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合并辦理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

      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公告或通過銷售機構告知方式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并在 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于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并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并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如果出現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辦理轉托管的銷售機構因技術系統性能限制或合理原因,可以暫停該業務或者拒絕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轉托管申請。

      本基金封閉運作期屆滿轉為開放式運作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并履行適當程序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并開展相關業務,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二十一、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并履行適當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以及相關業務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并提前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會審議。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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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簽:健康的五要素是什么
    • 編輯: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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