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在心理上的差異私密性的概念
家務事之所以難斷,確有其復雜的一面,法官必須對此有清醒的認識,在裁判家務糾紛時,切忌簡單化
家務事之所以難斷,確有其復雜的一面,法官必須對此有清醒的認識,在裁判家務糾紛時,切忌簡單化。一方面需要發揮法律的引導和規范作用,另一方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過程中,司法也不妨多點責任心和人情味,用情感的感召來彌補法律強制力的不足。
最近聽說了這樣一件事,江蘇省徐州市鄭集鎮付沃村85歲的老人金趙氏,有三個兒子和八個孫子孫女,因其三個兒子、兒媳之間的積怨甚深,均拒絕贍養老人,導致老人長期生活無著,而且無棲身之地。2013年6月,不堪生活苦楚的金趙氏一紙訴狀將大兒子、三兒子、二兒媳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履行贍養義務。法院多次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老人的子女各家輪流贍養。然而,三兒子卻拒絕接回老母親,甚至最后將其趕出門外,老人搬到村中的垃圾池里居住。后來,負責執行的法官陳魏因多次協調執行未果,將三兒子拉到垃圾池,要求其親身感受體驗一下老人糟糕的居住環境。經過親身體會,三兒子終于回心轉意,同意給老人提供一間能夠居住的房子。
這個故事發生之后,社會各界對法官的執行方式給予了廣泛贊譽,認為其不僅有效執行了法院判決,而且對當事人和整個社會都產生了良好的效果。特別是,這一做法弘揚了贍養老人的中華傳統美德,值得廣泛宣揚。
中國有句俗語,叫“清官難斷家務事”。據考證,這句話最早出自明代馮夢龍的《喻世明言》第十卷:“常言道清官難斷家務事。我如今管你一生衣食充足,你也休做十分大望。”在早期儒家經典那里,也有關于“門內之治”與“門外之治”的區分,與私領域與公領域的區分大致相當。例如,郭店竹簡《六德》記載:“門內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斬恩。”這就是說,在處理家庭關系與社會關系時兩性在心理上的差異,應當采用不同的原則。對家庭關系屬于“門內之治”,主要依靠道德規范來調整。
中國古代歷來注重家庭倫理觀念,家庭成為處理一切社會關系的原點。《周易》有曰:上經言天道私密性的概念,下經明人事兩性在心理上的差異。而人事的中心就是家庭秩序,社會關系也是家庭關系的一種延伸和發展。儒家學說認為,處理好家庭倫理關系是首要任務,即所謂“正家而天下定”。瞿同祖認為,在中國古代社會,人倫的核心部分是家庭,這也是儒家所說的禮的一個重要部分。儒家學說主張更多地通過道德教化來實現家庭和諧私密性的概念,以有孝、有親、有愛才能達到“仁”的境界。因為在家事關系領域中總是摻雜著情感、倫理等多種主觀因素,所以,許多親屬間的關系不像交易關系那樣簡單、清晰。即便是清官,介入到家事領域,也難以理清楚,即便把道理講清楚了,裁判的執行效果卻十分不理想。所以人們感嘆:清官難斷家務事。
再到家事判決的執行環節,這種困難同樣存在。在很多人看來,只要涉及家務事,就會有點有理說不清的感覺,所以,一旦法院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反而容易激化家人之間的矛盾,使之無法繼續在同一屋檐下生活,如在本案中,假如法官沒有給家庭子女做通思想工作,即便老人勉強搬進子女家里,恐怕也難得到善待。而本案法官的執行方式比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對如何將法治作為一種生活方式這一根本性的問題具有不小的啟發意義,主要體現在如下幾點:
首先,即便清官難斷家務事,法官也不得不斷家務事。因為按照現代法治理念,法官不得拒絕裁判。家庭領域的糾紛,尤其是婚姻、繼承等方面的糾紛,在現代社會也趨于復雜,此類案件在全部案件數量中占據了一定的比例,法官不能拒絕對此類案件進行裁判。特別是我國是成文法國家,20世紀七十年代就已頒布了婚姻法,此后繼承法也得以頒布,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也逐漸頒布,在家庭法領域的有法可依已經實現,法官必須依法對家事糾紛作出裁判,即便家務事難斷,法官也必須裁判。
而且,就家庭事務糾紛的處理而言,由法院通過裁判的方式解決,具有一定的優勢:一方面,法院裁判是對家庭事務的法律評價,并通過這種評價發揮導向作用,特別是對于不履行贍養義務之類的觸犯基本公共道德的情形,法院通過公開裁判文書、引入監督,能敦促和引導社會形成和保持尊老愛幼、孝敬父母、贍養老人的良好風氣。另一方面,與街道、村委會的調解相比,法院裁判具有更大的優勢,一是法院是專門的糾紛裁判機關,具有解決糾紛的專業性和職業性的特點;二是法院按照法定的司法程序來審理案件,從而能夠充分保障糾紛解決的公正性與合法性;三是法院不僅能夠進行裁判,還能夠強制執行裁決,所以對于家事領域的糾紛解決也更有優勢。上述特點在一些地方法院成立的家事法庭上有突出體現,這些家事法庭專門審理有關婚姻、繼承糾紛和家庭成員間的民事糾紛,實踐證明其工作更加高效。
其次,雖然通過法院裁判的方式解決家庭糾紛具有一定的優勢,但我認為,即使是清官,在家務事的裁判方面,也要保持一定的謙抑態度,不應使法律過多介入家庭事務,主要原因在于:
一方面,家庭關系具有很強的倫理性,道德色彩濃厚。家庭領域具有濃厚的情感色彩,朱熹在《近思錄》中曾言:“人之處家,在骨肉父子之間,大率以情勝禮”。在家庭關系的調整中,應當準確劃分道德與法律所調整的范圍,而且與一般的社會公共生活領域不同,家庭關系具有很強的倫理性特點,這也決定了家庭糾紛的解決主要依靠家庭成員的道德自律和道德觀念來解決,法律不應當過度介入。法律過多介入家庭糾紛的解決,既不符合家庭關系倫理性的特點,也可能導致法律過多侵入道德生活領域,反而不利于家庭糾紛的解決。例如,在夫妻之間因發生口角就作為侵權處理,則并無助于糾紛的解決,反而可能加快雙方矛盾的激化和婚姻關系的破裂。另一方面,家庭關系具有私密性的特點,法律過多介入可能破壞家庭關系的私密性。家庭關系屬于個人的私人生活領域,家庭也是人們情感的重要場所。在家庭關系中,個人應當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即便發生了家庭糾紛,法律也不應當過分地介入,否則可能導致個人私人生活被不正當的公開或者介入,這不僅不利于家庭糾紛的解決,反而可能暴露家庭關系的私密性,影響家庭關系的穩定。
最后,基于上述因素,與一般的民事糾紛相比,在家庭糾紛的解決過程中,法官應當立足于維護傳統倫理道德和家庭關系和諧的角度私密性的概念,給予當事人更多的人文關懷。特別是要合理區分倫理問題和情感問題,法官有責任積極弘揚倫理道德,努力促進家庭和諧。如前述案件的糾紛涉及家庭成員之間贍養義務的履行,法官有責任介入。但對家庭成員間的情感問題,法官應當謹慎地介入,以免因其過度介入而影響家庭關系的和諧和穩定兩性在心理上的差異。而且,法官在處理家務事的同時,應以有別于一般商事交易案件的處理,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盡量采用富有人情味的裁判和執行方式,即使法律得到執行,又盡量不妨礙家庭倫理親情關系。
家庭是情感的港灣,是個人事業發展的起點,人們在社會上所經歷的成功與失敗,最終還是要與家庭成員才能分享其喜悅與失落,家庭是個人事業的基石,在這樣一個情感的港灣中,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遠遠超出了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家庭關系不是單靠理性和規則就能說清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就表明,家務事之所以難斷,確有其復雜的一面,法官必須對此有清醒的認識兩性在心理上的差異,在裁判家務糾紛時,切忌簡單化。法官在裁判過程中,一方面需要發揮法律的引導和規范作用,另一方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過程中,司法也不妨多點責任心和人情味,用情感的感召來彌補法律強制力的不足。法律不是枯燥冰冷的文字,法治也不是不容人情的冷漠治理,一旦激發了司法的智慧,法律就能變成調節人情冷暖的“調味劑”。
- 標簽:私密性的特點
- 編輯: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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