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法律對于婚外性行為比歐洲寬容
人類的性行為是哺乳動物中最為奇特的,它不是依靠遺傳密碼來觸發得以進行性行為的發情期,而是依靠人類的情感與來進行選擇與控制。人類和其他動物相比,有一個漫長的幼年期,需要長輩的全力合作撫養。因此在人類最早的行為規則中,將性行為嚴格控制在婚姻規則之內具有頭等重要的意義。
古希伯來人《舊約·出埃及記》的“十誡”,其中的第七誡就是“不可”。當時法律允許將犯有婚外罪的男女雙方,用石塊活活砸死。不過對于未婚的女子性行為,則男方承擔支付聘禮與之成親的義務。
后來教的《新約·約翰》提到赦免犯奸罪的女子的故事,可是《希伯來書》又說“茍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審判”。后來歐洲教國家的法律沿襲的就是《希伯來書》的。通奸罪一律加重為死刑,有的國家雖然不處死刑,但也要受。甚至即使國王此罪,也會受到的處罰。比如1104年,法國國王腓力因為與安茹伯爵夫人長期未婚同居,被帕斯卡爾二世教籍。兩人沒有辦法,只得在巴黎舉行的議上,向的特使表示,兩人身穿苦行者的破舊長袍,光著腳,表示服從的諭旨,從此永遠分手。也收回成命,恢復他們的教籍。
在地球的另一邊,中國古代法律對于“奸罪”要寬容得多。比如張家山漢墓竹簡中的西漢初年《雜律》中,通奸罪,雙方“完為城旦舂”(男子為國家筑城,女子為國家舂米)。但男子為身份的,就按照罪處罰,處以宮刑。到了唐代,已婚者通奸的,不過是徒二年的。明清法律進一步減輕到杖九十,只是往往附加兩人共戴一枷、枷號若干天的附加刑。
如果發生《一報還一報》那樣的未婚通奸,唐律雙方各處徒一年半,日后也不能結婚。可能是考慮到這樣的立法不近人情,明清律中沒有這樣的條文,只是未婚男女和奸,處杖八十。
對于被認為是不正常的性行為,中國古代法律也有更大的寬容性。就目前能夠見到的古代法律條文來說,獸奸和行為都沒有明確的與刑罰。只有在明代的比附條例中,:“將腎莖放入人糞門內淫戲,比依穢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只是將行為作為一般的侵害人身來處罰,并不認為是一種性行為。清代設置條例,凡是在搶劫、之類重罪中有行為的,要加重為“斬立決”。
但是中國古代法律又允許私人自行處死通奸者。早在秦始皇的“會稽刻石”中,公然宣布“夫為寄,殺之無罪”,丈夫像公豬那樣鉆到別的窩里去與人通奸,妻子殺了他是無罪的。以后的法律沒有這樣的內容。后來元朝改變了傳統的法律,丈夫在通奸場所當場奸夫及妻妾可以無罪,而捉奸告官不過是處奸夫奸婦杖七十七而已。這條法律后來被明清兩代繼承,允許丈夫當場奸夫奸婦。而反過來妻子對于丈夫就不能行使同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