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規定每套房只能買一個車位 不得“只售不租”
此前,廣州海珠、天河等地的部分樓盤出現天價車位現象,有樓盤車位叫價甚至高達120萬元,還有一些樓盤曾規定車位只能買不能租。如今,廣州下定決心對此說不!
記者注意到,繼去年10月施行的《廣州市停車場管理條例》規定不得“只售不租”后,5月23日,廣州市住建委官網發布《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規定從23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根據《管理辦法》,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其中,第四條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出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前,須經初始登記確認權屬。住宅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機動車停放的車位、車庫尚未出售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出租。建設單位出租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前,須依法完成規劃驗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
《管理辦法》還指出,銷售商品方式,應當將在銷售方案中明確車位、車庫規劃配建數量、位置、租售方式、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和售價,并在銷售現場予以公示。
根據《管理辦法》,業主每購買一套房屋,只能相應購買一個車位或車庫,在保證業主可購買或租用一個車位或車庫的前提下,才能將剩余車位、車庫出售給需要購買兩個或兩個以上車位或車庫的業主。
另外,如果建設單位不按照該《管理辦法》的規定租售車位、車庫,將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停車場條例》、《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記者查閱上述兩分規定文件發現,《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將規劃用于機動車停放的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出租,或者車位、車庫出售、出租未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而《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未辦理租售方案公示、備案手續租售車位(車庫),或者違反規定租售車位(車庫)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南方網全媒體記者 葛政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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