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行業協會門檻亟待降低
以“電影——全球摯愛”為主題的第14個“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時,也恰逢國務院辦公廳剛剛印發《文化體制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的通知》。中國著力發展文化產業,加強文化建設的決心有目共睹,而文化領域的知識產權也日益受到重視。今天,本報特此推出“4·26知識產權日特稿”,希望引起社會共同關注,推動我國文化知識產權事業長遠發展。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李明德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條約》的確給了表演者一定的地位,能夠更好地去和組織者討價還價,有可能爭取到更大利益。不過,由于經濟還是歸屬于制片人等,所以表演者在參與因轉讓復制等發生的二次利益分配中的現狀并未發生實質性變化。
一個最典型的例子便是:每年的春節聯歡晚會中所有參演者的表演權,均由享有,他們本人則并不享有這一。不過能夠在這樣的盛事中露臉,于他們而言已經自覺幸運了。因此,在我國,鮮有表演者主張自己而與利益相關方對簿公堂的。
當然,也曾有人對此叫板的。助推陳佩斯、朱時茂進一步走紅的央視春晚,就在1999年迎來了二人提起的版權官司。陳佩斯和朱時茂將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告上法庭,稱未經其許可,擅自出版發行含有兩人在歷屆春節聯歡晚會上表演并享有著作權及表演權的8個小品在內的VCD光盤。
原告是贏了,但在拿到33萬余元賠償后,從此二人也再無緣于央視春晚舞臺。坊間將此二者關系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猜測也不絕于耳。而據業內人士透露,此案后,央視與春晚演員開始簽訂協議,以避免類似的官司再度發生。
與唱片公司合作唱片的歌手,也容易成為不得不放棄表演者的群體。歌手除了享有外,就是根據唱片的銷量獲得約定的報酬,而對于表演的許可權如復制權、發行權,他們則不再享有。當然,有些歌手是自愿放棄了自己的,但絕大多數是因為無奈而不得不放棄。這從的偶有歌手與唱片公司反目的新聞中可見一斑。
李明德強調,表演者在作品尤其是音樂作品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他們以自己理解的方式傳達著作品的內涵,通過表演讓社會更容易接受這些作品。因此,法律理當給予表演者權益”。
表演者權原本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是有一席之地的。但只是了表演者的和經濟,并沒有對這兩種的實現方式和流轉規則作出。
“在實踐中,表演者與他人在簽訂許可合同時沒有明確的法律可依,當對方的力量強于表演者時,表演者只能接受對方的條件,一般而言,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的內容都會不利于表演者,他們的肯定會受到。”中南財經大學教授黃玉燁告訴記者。
此外,法律只表演者享有經濟,卻沒有相關的配套保障制度。以表演在網上的來說,在我國,網上的點擊播放和下載大多數都是免費的,而且無法計算被播放和下載的次數,這使得表演者根本不能從其表演的網絡中獲得多大的利益。相反,花錢去購買音像制品的人就越來越少,表演者獲得的利益也少了。
黃玉燁介紹,美國知識產權法、尤其是美國版權法在好萊塢行業的發展中雖然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諸多關于表演者歸屬、利益分配的做法并非由國家(聯邦或州)制定的知識產權法來,而主要由利益雙方簽訂合同來協調。
大多數情況下,表演者通過表演者行業協會(如代表影視演員的“影視演員行業協會”)與制作者行業協會(如代表影視公司的“美國電影協會”)的集體協商,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給表演者的報酬,以及銷售DVD、播放、網絡視頻點播等對品進行后續使用的收益分成等內容作出約定。各大行業協會在經過數十年的爭議、談判及之后,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關于表演者歸屬及各方利益分配的報酬制度。
我國目前有兩家比較正規的演員組織,即中國電視協會電視劇演員委員會和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演員工作委員會。雖然兩家的會員條件不完全一致,但共同點是入會門檻都比較高,如“得過金鷹、德藝雙馨”,或者組織里都是知名度較高的表演者,一般表演者很難進入,即使上海演藝工作者聯合會,這樣一個表演藝術從業人員自發組成的非營利性組織,其入會條件也有學歷、資歷、演出場次、作品數量等要求,許多表演者不符合入會條件。
她,我國應成立專門保障表演者利益的表演者行業協會,向所有表演者敞開大門。通過集體合同的簽訂,為所有表演者,無論是大腕明星還是臨時演員,平等地他們的權益。
李明德也表示,行業協會的成立具有必要性,或是由部門推動發起,或是由表演者自己發起,通過這一組織將自己的表達出來。
黃玉燁還完善表演者權許可與轉讓合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并沒有對表演者權的許可作出具體!稐l約》采取了授權條款的方式,重申表演者一旦同意將表演于視聽制品中,所享有的經濟將以、許可或轉讓等形式歸制作者實施。但這種法律上的推定,“可以被表演者與視聽制作者之間按照國內法訂立的任何相反合同所。”黃玉燁說。
記者了解到,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借鑒了《條約》的,對視聽作品的表演者權轉讓問題做出了如下:制片者聘用表演者制作視聽作品,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支付報酬。視聽作品中的表演者根據第三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六)項的財產權及利益分享由制片者和主要表演者約定。如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前述由制片者享有,但主要表演者享有署名權和分享收益的。
鑒于大多數視聽表演者在與電影作品制片者談判中處于劣勢地位,黃玉燁,我國著作權法應該確認視聽表演者對于其參與創作的電影作品享有在后續利用時的獲酬權,且明確這種獲酬權不可轉移。“否則,現實當中擁有強大的經濟和實力的電影作品制片者,很有可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通過視聽表演者轉移其一切財產權包括獲酬權。”
對此,李明德表示,在著作權法的修改過程中,在導演、劇作家,詞曲作者、演員等群體的強烈要求下,獲酬權不可轉移的曾經被納入其中。但是由于制片方等反對得特別厲害,在著作權法修改的第三稿中,這一消失了,仍然將相關內容交給了合同去處理。
“需要我們更多關注的是那些一般表演者,畢竟他們在合同中處于被動地位。”李明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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