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王融資租賃違法遭罰78萬 虛構合同辦理資本金結匯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2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南通市中心支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通匯檢罰〔2019〕1號)顯示,車王(中國)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在無真實交易背景的情況下通過構造合同辦理了資本金結匯業務,資本金結匯資金未用于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南通市中心支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77.8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第四條“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使用應在經營范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規定: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用于自身經營范圍內的經常項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資本項下支出。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企業經營范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
(三)不得用于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范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對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范圍存在合同約定的,不得超出該合同約定的范圍使用相關資金。除另有規定外,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不應與本通知存在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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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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