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期貨大連營業部遭責令改正 公章保管違規存風險
北京9月26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3號)顯示,經查,海航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營業部(以下簡稱“海航期貨大連營業部”,股票名稱“海航期貨”,834104)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海航期貨大連營業部公章及法人印由現任負責人本人保管,未建立有效措施防范負責人私自使用公章可能引發的風險。該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現決定對海航期貨大連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海航期貨大連營業部應加強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
海航期貨大連營業部應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大連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大連證監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經記者查詢發現,1993年2月22日,海航期貨前身廣州白云期貨經紀公司成立。1996年8月7日,白云期貨更名為“東銀期貨經紀有限公司”。2008年3月13日,公司名稱變更為“海航東銀期貨有限公司”。2016年2月,公司名稱由“海航東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海航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期貨注冊資本金5億元,第一大股東為長江租賃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1.09%,長江租賃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海航資本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04%,海航資本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海航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8.05%。海航期貨于2015年11月10日在新三板掛牌上市,主辦券商為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興證券,601198)。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門或者崗位設置存在較大缺陷,關鍵業務崗位人員缺位或者未履行職責,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
(二)業務規則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風險管理或者內部控制等存在較大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持續經營或者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三)不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或者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可能影響客戶資產安全;
(四)未按規定執行分支機構統一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五)未按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六)未按規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務;
(七)交易、結算或者財務信息系統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關數據失真或者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八)信息系統不符合規定或者未按照規定要求實施信息系統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九)違規開展關聯交易,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未按規定實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統管理,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一)未按規定調撥和使用自有資金,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二)未按規定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三)設立、收購、參股境外經營機構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較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
(十四)未按規定履行對境外經營機構的管理責任,導致境外經營機構運營不合規或者出現較大風險的;
(十五)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停業、發生重大風險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可能影響期貨公司治理或者持續經營;
(十六)存在重大糾紛、仲裁、訴訟,可能影響持續經營;
(十七)未按規定進行信息報送、披露或者報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規定或者出現其他經營風險的情形。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經營條件的分支機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有權依法關閉。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
(二)停止批準新增業務;
(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五)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有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
(七)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13 號
關于對海航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海航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公章及法人印由現任負責人本人保管,未建立有效措施防范負責人私自使用公章可能引發的風險。該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加強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
你營業部應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19 年9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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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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