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合同騙取承德銀行2500萬貸款拒不歸還,獲銀行原諒但難逃法律制裁
假合同騙貸后雖獲得銀行諒解,但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一起騙貸案的刑事判決書。2014年10月,被告人任某、柴某共同籌措資金購買了承德維康藥業有限公司,被告人任某擔任法人。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任某、柴某,以采購藥品為由,以承德維康藥業有限公司坐落在本市雙橋區的房產及土地作為抵押物,使用虛假的購藥合同,向承德銀行裕興支行申請2500萬元貸款,該行于2015年1月4日為維康藥業發放貸款。
貸款到賬后,被告人任某、柴某并未按合同約定將錢用于支付貨款等流動資金使用,而是用于償還借款及貸款利息。于2015年12月開始拒絕繳納利息,并拒絕償還本金。
據承德銀行裕興支行行長韓某報案稱,“任某編造虛假的借款理由在承德銀行騙取了2500萬元貸款。之后任某也按合同約定每月支付我行20多萬元的利息,到了2015年12月任某以貸款不是其本人借款為由拒絕支付我行利息。”
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2016年12月,任某、柴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另據法院查明,在案件開庭審理前,承德銀行裕興支行出具了情況說明,裕興支行認可被告人任某在案發后積極主動還款。截止至2019年3月20日,已償還本金1550萬元,裕興支行對被告人任某表示諒解。
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任某作為承德維康藥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柴某作為貸款主要經辦人,在貸款過程中,編造理由,提供虛假購銷合同,騙取貸款人民幣2500萬元,截止至2019年3月20日,尚有貸款本金950萬元未歸還銀行,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罪,分別判處任某、柴某兩人有期徒刑一年半,對柴某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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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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