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發布 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提振投資興業信心
國務院23日公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簡稱《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方向、加強市場主體保護、優化市場環境、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規范和創新監管執法,以及加強法治保障六方面內容。
專家認為,《條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營商環境規則從“實踐探索”向“立法規范”賦權升級,彰顯了我國繼續大力推進改革開放和市場化改革的決心,有利于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鼓勵投資興業。同時,對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及增強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意義重大。
推動實現更高水平對外開放
《條例》指出,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激發非公有制經濟活力和創造力。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平等對待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
《條例》明確,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商務部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所副所長白明認為,《條例》的出臺順應了我國對外開放的要求,與外商投資法關于優化外資營商環境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一系列政策的出臺,加大了保護外商合法權益的力度,為推動我國實現更高水平對外開放鋪平道路。
為企業發展注入動力
《條例》明確,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對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條例》指出,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其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授信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
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認為,《條例》體現了國家打造服務型政府以更好促進各類企業公平競爭、持續發展的態度與決心。隨著《條例》及相關政策舉措的逐一落實,首先,借助于基于統一負面清單管理的公平準入制度建設,可以為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提供更多創業發展機會。其次,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全面依法保護,以及通過政府服務理念與服務方式的轉變、服務流程的優化,顯著改善服務效率,可以降低企業經營風險與制度性交易成本,進而減少企業發展阻力。最后,多渠道化解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可以更有效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職能,為企業發展注入強大動力。
利于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條例》明確,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條例》尊重企業的物權和經營權,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一碗水端平”,讓各類所有制企業做到地位平等、共同發展、公平競爭、互利合作、平等監管,有利于進一步釋放改革紅利,有助于全面提振投資信心,鼓勵投資興業,讓各類市場主體更加活躍。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認為,《條例》有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對于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以及增強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意義重大。一是實施負面清單降低市場準入門檻,尤其是在電信、醫療、教育以及金融等若干領域,仍存在諸如出資規模限制、設立主體限制、軟硬件標準等方面的門檻,實施更大力度放權,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于相關行業的民營企業和上市公司將是重大利好;二是有助于加強上市公司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升具有核心知識產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三是推動中小企業的科創能力;四是滿足中小企業多元化融資環境!稐l例》明確,拓寬市場主體融資渠道,擴大直接融資規模,這有助于化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 標簽:
- 編輯:李娜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