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4千元 二次遲到罰款1千元合理嗎?
高小姐在某公司上班,因為堵車,一周遲到了兩次,公司經理跟高小姐說:“按照公司規定第二次遲到要交1000元罰款”,高小姐辯解說:“自己不是故意遲到的,是因為太堵車了”,公司經理堅決讓高小姐到財務交罰款。高小姐來到馬池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詢,她說:“自己的工資才4000元,罰款太多了!公司這樣處罰遲到員工合法嗎?”
法律解釋:
工作人員解答了高小姐的法律問題。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6條規定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以及第17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應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也就是說,因勞動者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在工資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不得超過工資的20%。首先,罰款的前提是必須造成經濟損失,其次只能在工資中扣除,不能要求勞動者交現金。再次,每月的罰款不能超過工資的20%。所以,高小姐遲到的行為公司不能直接罰款。
司法提示:
作為員工,要遵守公司的工作紀律,按時上班。如果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可以要求單位直接在工資中扣除。同時,要保留相關扣除憑證,這樣在日后離職時,如果進行勞動仲裁,可以作為索要補償的證據。
免責聲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聯網,并不代表本站觀點,本站不對其真實合法性負責。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權益,請告知,本站將立刻處理。聯系QQ:1640731186
- 標簽:
- 編輯:李娜
- 相關文章
TAGS標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