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二):通過一致性評價的仿制藥必須跟原研藥品同等質量同樣療效
中國食品藥品網記者陸悅 2015年8月,《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要求,提高藥品審批標準,將仿制藥由此前的“仿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調整為“仿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藥品”,仿制藥審評審批要以原研藥品作為參比制劑,確保新批準的仿制藥質量和療效與原研藥品一致。
2016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明確,化學藥品新注冊分類實施前批準上市的仿制藥,凡未按照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原則審批的,均須開展質量和療效的一致性評價。
上述文件均對我國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做出明確要求。如何實現仿制藥在質量和療效上與原研藥品一致呢?
同時實現質量和療效上的一致
仿制藥與原研藥的質量一致可通過藥學體外對比研究來證明,其內容包括處方、質量標準、晶型、粒度和雜質等主要藥學指標和固體制劑溶出曲線是否一致的比較研究,其中仿制藥與原研藥溶出曲線是否一致是判斷兩者質量是否一致的重要指標,在證明兩者溶出曲線一致的基礎上,企業需通過生物等效性(BE)試驗來證明仿制藥與原研藥療效一致。
所謂BE試驗,是指仿制藥用與原研藥相同的劑量,在相似的條件下進入人體后,其活性藥用成分到達作用位點的速度和程度沒有明顯差別。
為了有序推進一致性評價,2016年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制定了《人體生物等效性試驗豁免指導原則》,對極少數符合條件的化學仿制藥豁免BE試驗。因此,絕大多數仿制藥只有在上述兩個方面都實現了與原研藥的一致,才能被評估為通過一致性評價。
參比制劑遴選至關重要
在一致性評價過程中,參比制劑遴選和確認至關重要。所謂參比制劑,是指用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對照藥品,通常為被仿制的對象,如原研藥品或國際公認的同種藥物。
為了確保參比制劑遴選的科學性,國家藥品監管部門發布《化學仿制藥參比制劑遴選與確定程序》,明確了參比制劑遴選的順序選擇。
參比制劑的首選是原研藥品。原研藥品選擇順序依次為:國內上市的原研藥品、經審核確定的國外原研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或經技術轉移生產的藥品、未進口原研藥品。
在原研藥品停止生產或因質量等原因所致原研藥品不適合作為參比制劑的情況下,可選擇在美國、日本或歐盟等管理規范的國家獲準上市的國際公認的同種藥品、經審核確定的在中國境內生產或經技術轉移生產的國際公認的同種藥品。所謂國際公認的同種藥物,是指在美國、日本或歐盟等獲準上市并獲得參比制劑地位的仿制藥。
在前兩類藥品都不可得的情況下,參比制劑可遴選其他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評估確定具有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藥品。
參比制劑遴選路徑包括企業及行業協會申請、藥審中心推薦。其確定程序為:藥審中心對企業及行業協會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形成初步審核意見,提交專家委員會審議;藥審中心對外公示審議結果,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后,報國家藥監局發布,對有異議的品種,藥審中心將對企業提交的論證資料進行審核,并進行分類處理。
截至2020年1月,國家藥監局已發布24批仿制藥參比制劑目錄,共計2446個藥品規格。
堅持標準不降低
需要強調的是,在實際審評審批過程中,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堅持與原研藥質量和療效一致的原則,按照現已發布的相關藥物研發技術指導原則開展技術審評,督促企業持續提高藥學研究及人體生物等效性研究質量。
為避免一致性評價成為“一次性評價”,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對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加強監管,將已經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納入下一年度國家藥品抽檢計劃。同時,國家藥監局正在組織制定有關規定,規范藥品制劑原料藥、藥用輔料、藥包材的變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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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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